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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4472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788616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因与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中山东升支行,账号:6418××××3271)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登记在原告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4号),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