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4472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788616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因与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中山东升支行,账号:6418××××3271)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登记在原告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泸州市不动产权第0××4号),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