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9356号
原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78861656。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彤瑶,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71198958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1710622551。
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7EF6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HY45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前海锐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6UF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锐致投资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