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3027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788616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6元,减半收取计648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龙意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3027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788616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6元,减半收取计648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