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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3027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788616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6元,减半收取计648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龙意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3027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788616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6元,减半收取计648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