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9446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米兰欧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千顷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米兰欧典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中泰龙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计905元,诉讼保全费824元,合计1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