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2民初319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福建省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西环中路76号翠江公路养护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4元,减半收取计177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詹 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