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306民初113号
原告:大连市信开控股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关运科,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
被告:鸡西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南山办夕***老院门市**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信开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市信开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