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华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剑川华顶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292号 原告: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镇牛背社区居民委员会牛背居民小组新花冲。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剑川华顶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剑阳街东双龙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剑川华顶古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计558元,原告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姜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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