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执异127号
申请人:谢恳增,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铭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铭派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28号正阳天街3座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8372589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7号3号楼2**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7429610N。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铭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恳增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了《债权转受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告、确认函等。
本院查明,2020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20)鲁02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青岛铭派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与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区域承包经营合同书》无效;二、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青岛铭派电子开发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及工程设备代采款共计2234791.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2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铭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鲁0202执2251号。
2023年1月13日,申请人谢恳增与申请执行人铭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将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经(2020)鲁02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铭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并于同日出具了债权转让声明书及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了债权已经转让的事实。2023年1月17日,铭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声明书》,通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宜。
本院认为,谢恳增与申请执行人铭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在***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铭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谢恳增,谢恳增申请变更为(2022)鲁0202执225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谢恳增为(2022)鲁0202执225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林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