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02民初1531号
原告:青岛铭派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寿张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8372589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2月31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7号3号楼2**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7429610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铭派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派公司)与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铭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铭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海公司退还工程投标保证金及工程设备代采款共计2234791.6元;2.诉讼费用由金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日,铭派公司与金海公司签订了《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区域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铭派公司以金海公司名义参加工程项目投标经营活动。合同签订后,铭派公司按照约定向金海公司预交了30万元承包经营费。合同履行期间,铭派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和投标需要,分别用三个账户将投标保证金和设备代采款转入金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账户。投标经营活动结束后,招标方应将未中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全部退回金海公司,金海公司则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退给铭派公司,但至今金海公司仍有2234791.6元的投标保证金及设备代采款未退还铭派公司。2018年5月金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铭派公司与金海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就拖欠款项签订了补充协议,金海公司保证于2019年6月30日前**所欠款项,但其至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金海公司辩称,铭派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上印章是伪造的,因此该协议属于伪造,金海公司不应按该补充协议约定承担义务。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铭派公司提交的《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区域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双方签约事实。金海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区域承包经营合同书》加盖的金海公司公章因后期更换而无法核对真伪,《合同补充协议》加盖的公章系伪造,申请对该公章进行司法鉴定,但其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提交鉴定申请。因金海公司未提交证据否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2.铭派公司提交的自行制作的《曲岩账户付出明细》、《**账户付出明细》和《***账户付出明细》,证明从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铭派公司从上述三名员工账户共转至***处投标保证金和代采款37笔,合计2234791.6元。金海公司质证后表示如果该证据与银行转账凭证吻合,也只能证明该三名员工与***有过资金往来。庭审后,铭派公司提交了与上述付出明细相吻合的银行转账凭证,故本院对铭派公司上述转账事实予以采信。3.铭派公司提交的电子版双方转账账户确认件,证明金海公司确定了指定收款账户为***。金海公司认为该证据并非原件,不予质证。本院对该证据采纳金海公司意见,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日,金海公司(甲方)与铭派公司(乙方)签订了《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区域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由乙方以甲方山东分公司名义在山东省区域内及甲方企业资质许可的资格范围在被授权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的工程交易、议标、邀标、***投标与工程施工、维保等,合作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合作期内采取“乙方经营项目自负盈亏”,乙方需按中标项目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乙方承诺在被授权区域为甲方开拓市场,并以每年30万元、45万元、60万元向甲方预交项目管理费用,乙方指派与甲方对接的人员为曲岩(开户行及账号为)、***(开户行及账号)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铭派公司自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通过员工曲岩、***以及**三个账户,共向金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账户转账投标保证金及代采款37笔,合计2234791.6元。
2018年10月24日,金海公司(甲方)与铭派公司(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协商同意《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区域承包经营合同书》执行至2018年6月30日,关于工程款返还事宜双方约定:2018年7月1日开始,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和所退保证金到甲方账户后,第二个工作日由甲方负责返还乙方等。但至今,金海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其尚欠铭派公司投标保证金及代采款2234791.6元未付。
本院认为,铭派公司与金海公司签订的《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区域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的由铭派公司以金海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义从事工程项目的工程交易、议标、邀标、***投标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当属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此铭派公司请求金海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工程设备代采款共计223479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铭派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与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区域承包经营合同书》无效;
二、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青岛铭派电子开发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及工程设备代采款共计223479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42元,由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绍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