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4385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塘市金塘中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