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4385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塘市金塘中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