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2民初1000号
原告:***,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依法向本院提出撤销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郝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