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2民初1000号 原告:***,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依法向本院提出撤销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郝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