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667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塘市金塘中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与被告***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远 书 记 员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