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667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塘市金塘中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与被告***市塘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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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远
书 记 员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