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抚运安仪救生装备有限公司

辽宁新坐标科技有限公司与抚顺抚运安仪救生装备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初448-1号
原告:辽宁新坐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滨河路锦绣澜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浑南区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抚顺抚运安仪救生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新坐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抚运安仪救生装备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新坐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述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特向法院申请撤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批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辽宁新坐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新坐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辽宁新坐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葛钧
审判员***
审判员*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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