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执253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恒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组织机构代码56297115-9。
法定代表人金凤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驰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组织机构代码69553133-3。
法定代表人杨毅,该公司董事长。
常州恒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无锡驰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无锡驰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恒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933元,案件受理费7929元、减半收取3964.5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6884.5元,由无锡驰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 目 | 执行措施 |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 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账号,银行存款数额较小。 |
证券信息 |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 |
车辆信息 | 被执行人名下苏B523Q7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
工商信息 |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
不动产登记信息 | 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
查找被执行人情况 | 经本院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经营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
悬赏执行公告 |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执行,截止2019年3月4日,尚未有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举报信息。 |
限制高消费情况 |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411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王锡其
审判员 冒巧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卞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