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亿达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能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能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熙,董事长。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2年1月27日生,住南通市。 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娟。 被执行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兴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包国建。 被执行人:南通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何彬。 被执行人:***,男,1947年12月14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公司)、江苏能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通中商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开发区管理公司、能达公司均为天星公司的股东且分别持有80%、20%的股权,并享有对天星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权;二、***、***、南通开发区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亿达建设有限公司、南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各自名下所持天星公司的股权全部移交给开发区管理公司、能达公司,并协助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对天星公司进行审计、部分股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而暂不具备过户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5)通中商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煜华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