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与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8288号





原告: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云照,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云照,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源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郭利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男。
原告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追加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追加济源职业技术学校为第三人,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第三人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薄云照、王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张峥,第三人济源职业技术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2,647.56元及该款自2018年9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9日,其与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采购合同书》,约定后者因中标济源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度电子商务专业实训基地项目采购其货物,采购价格为347万元,到校验收合格后支付1,804,416元,剩余价款自设备安装调试及装修完成经验收合格且出具报告后一次性付清,约定延期付款按照延期支付款每日1%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损失。合同签订后,其积极备货,并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通知其出具了347万元的发票。2018年4月9日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支付1,977,352.44元。后在其积极配合下,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中标的全部工程于2018年9月5日通过验收,且出具了验收手续。之后发包方即济源职业技术学校向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至今尚欠1,492,647.56元货款未向其支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其诉至法院。
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辩称:首先,根据合同约定,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应交付两部分设备,在主要设备交付完毕后,其已支付了相应款项,而第二笔费用应在包括“商派”品牌的软件及部分硬件在内的非主要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且验收后支付,而该些设备的金额为1,312,310元,但最终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向其采购相应产品从而向最终客户交付,故其有理由相信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故其不应支付相应款项,且要求更换所有涉及“商派”的软硬件。其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对方至今未能提交验收报告的原件。根据其向最终用户济源职业技术学校调查,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产品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其已就此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综上,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且对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调整至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述称:其非系争合同的当事人,而仅是系争业务的介绍人。系争产品已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且后者支付了全部款项,故同意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济源职业技术学校述称: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向其交付的各系统软件经安装调试完毕后,符合其要求的各项技术参数,可以正常使用。当时界面显示“未授权用户”,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的解释为交付的软件系教学版,不能上线运营,故其在此情形下,出具了竣工报告和验收报告。至于系争软件是否侵权,愿意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若系争软件最终被认定为侵权软件,其将依法追究对方的相关责任,并要求更换全部涉及“商派”的软硬件。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日,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采购单位,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供货单位依据济源市第JGZJ-采-XXXXXXX号采购项目签订《建设项目采购合同书》,约定采购货物内容为商派牌ECStore型号营销管理系统、商派牌ECStore型号支付管理系统、商派牌ECStore型号订单管理系统等;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交货;交付地点为济源职业技术学校;验收时间为甲方或甲方客户应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标准为硬件货物质量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结算依据为采购合同、乙方销售发票、甲方出具的验收报告;结算方式为项目中标金额347万元(其中涉及“商派”的软硬件金额为1,312,310元),项目主要设备金额2,038,240元,到校验收合格后支付主要设备款项1,804,416元,剩余价款自设备安装调试及装修完成后,经采购人与第三方机构验收合格且出具报告后一次性付清,具体金额依决算金额决定;在项目进场前需向济源职业技术学校支付175,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三年后无息退还到原交付银行账号;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除应继续支付相应款项外,还应对逾期支付款项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乙方逾期交货的,按照全部货款金额计算,向甲方支付每日1%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和甲方客户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乙方所交货物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若给甲方和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的,须由乙方全部承担。济源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度电子商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方案项目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GZJ-采-XXXXXXX)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乙方投标文件、修改、澄清、说明及补正等文件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必须全面遵守,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附件投标报价明细表显示货物名称、品牌为:圣腾牌学生凳、操作台、联想牌电脑一体机、商派牌营销管理系统(22,000元)、商派牌支付管理系统(79,000元)、商派牌订单管理系统(69,000元)、商派牌网店装修系统(58,000元)、商派牌商品管理系统(58,000元)、商派牌移动商城系统(58,000元)、商派牌企业文化布置(8,000元)等,共计金额347万元。
2018年2月6日,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因我司其他原因,无法与贵司就济源市第JGZJ-采-XXXXXXX号采购项目-济源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度电子商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签署《济源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度电子商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履约合同书》,故我司特此向贵司申请:1、《济源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度电子商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履约合同书》由我司合作公司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司进行签署,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2、贵公司因该项目向我司合作公司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由我司合作公司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向贵司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司在此承诺并保证,因上述申请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后果等均由我司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同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贵司因该项目所产生的全部损失。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落款承诺人处加盖公章,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在落款合作公司处加盖公章。
2018年3月,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47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之后均予以了抵扣。同年4月9日,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977,352.44元,摘要为济源职业技术学校TP款。
审理中,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称,本案系争“商派”软硬件系其征得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同意后,向上海育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372,000元购买所得,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并提交:1.《济源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度电子商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方案项目竣工报告》(以下简称竣工报告)和《济源职业技术学校项目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欲证实其交付给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和济源职业技术学校的所有产品,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和济源职业技术学校均进行了验收和确认,并未提出异议,且项目第三方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监理人员也进行了工程验收,所有产品均验收合格。竣工报告内容为:项目编号:JGZJ-采-XXXXXXX;项目名称:济源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度电子商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方案项目;项目使用方:济源职业技术学校;项目施工方:商派软件有限公司;项目金额:350万元;实施内容:圣腾牌学生凳、操作台、联想牌电脑一体机、商派牌营销管理系统、商派牌支付管理系统、商派牌订单管理系统、商派牌网店装修系统、商派牌商品管理系统、商派牌移动商城系统、商派牌企业文化布置等;“项目竣工报告”栏: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自检意见为“所交付内容与交付列表完全一致、所交付产品已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同时加盖有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项目负责人沈某某签字,落款日期为2018年8月8日,济源职业技术学校验收意见中加盖有济源职业技术学校公章及验收负责人李某某签字,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5日。验收报告内容为:采购编号:JGZJ-采-XXXXXXX;项目名称:济源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度电子商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方案项目;供应商: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品牌为:圣腾牌学生凳、操作台、联想牌电脑一体机、商派牌营销管理系统、商派牌支付管理系统、商派牌订单管理系统、商派牌网店装修系统、商派牌商品管理系统、商派牌移动商城系统、商派牌企业文化布置等;验收结果:项目建设所有软硬件已经安装调试完毕,能够正常使用;监理人员意见栏手写“工程验收属实”及监理人员签字,并加盖有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公章,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5日;供应商负责人栏有沈某某签字,并加盖有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5日;验收组成员、后勤处、廉政监督、项目分管领导栏均手写“属实”及李某某等人签字,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5日。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两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首先,对该两份报告中其公司盖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确实有合同专用章,但在内部查阅时并未发现有对应该两份报告的盖章申请记录,但表示不申请进行印章鉴定;其次,报告中的签字人沈某某是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原员工,已于2016年年底离职,其签字未得到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授权;再次,从内容上看,该两份报告是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与济源职业技术学校对项目情况的确认,不是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对本案中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可,且对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报告原件的合法性有异议。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表示,对上述两份报告的内容及真实性均无异议,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与济源职业技术学校已经完成了履行交付竣工和验收,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与济源职业技术学校及第三方监理方都进行了确认。济源职业技术学校对此真实性予以确认。2.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向上海育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函》,注明“自2013年7月1日起,我公司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授权上海育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将作为我方唯一合法的校园市场业务窗口,负责开展与商派ShopEX品牌推广、商派ShopEX产品销售、商派ShopEX考试认证等相关的一切事宜”。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提交上海育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7月29日,故表示不予认可。济源职业技术学校对此表示不知情。
审理中,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称,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向其采购或要求定制产品,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软件采购自上海育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故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向最终用户交付的不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商派”软件。同时其提交:1.《济源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度电子商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方案中标公示》(以下简称中标公示,2017年11月24日发布)《济源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度电子商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方案投标文件》(以下简称投标文件,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欲证实在中标公示中显示“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交货且验收完毕”,在中标公示和投标文件中均显示,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济源职业技术学校交付的产品中包含的网络营销实训室系统、移动商城实训室系统、VR教学实训系统均为商派品牌,质保期为硬件3年、软件10免费升级换代。同时投标文件中附有ECstore、ECMall、ECShop、商派在线分销应用软件、商派货店通商品管理软件、商派CRM会员营销管理软件、商派ERP电子商务管理软件、商派Shopex在线零售应用软件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均注明著作权人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均对中标公示和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向济源职业技术学校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济源职业技术学校对此真实性予以认可。2.(2020)粤03诉前调840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EMS法院签收记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短信通知、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截图,欲证实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向济源职业技术学校交付的部分产品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已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案的事实认定和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本案应中止审理。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及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质证认为:(2020)粤03诉前调840号案件是侵犯著作权纠纷,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两个案件法律关系不同,(2020)粤03诉前调840号案件纠纷应另行解决,不同意本案中止审理。3.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向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约向其采购合同约定的商派软件,而是向案外人上海育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低价采购了侵权软件。电子邮件所附销售合同中,载明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上海育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产品)提供给济源职业技术学校供该校教学使用,该合同落款处加盖了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和上海育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邮件另附有发票和软件界面截图等。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表述,软件的安装是上海育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安装的,并发送了软件界面截图。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其是按照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和济源职业技术学校的要求进行采购的,如果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对采购的货物有异议,在验收时就应当提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认为软件构成侵权的,可在另案侵权诉讼中解决。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对货物的交付及竣工验收等均没有提出异议。4.(2019)沪0104民初16594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欲证实上海育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存在侵害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上海育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是否侵权与本案无关,该材料并不能最终确认侵权与否。济源职业技术学校对证据2-4均表示不知情。5.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在济源职业技术学校进行操作产生的界面截图,注明“未授权用户”。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及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此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表示此份证据说明软件在正常使用。济源职业技术学校对此真实性予以确认。6.其于2017年12月支付175,000元质保金的凭证。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称其支付了1,977,352.44元货款,并代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75,000元;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称系由其向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支付了质保金,后者再行予以了支付。
审理中,各方均确认济源职业技术学校已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商派软件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建设项目采购合同书》《承诺书》、付款回单、《济源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度电子商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方案中标公示》《济源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度电子商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方案投标文件》《济源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度电子商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方案项目竣工报告》《济源职业技术学校项目验收报告》、收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与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采购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切实履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产品中,有价值1,312,310元产品的品牌为“商派”;虽然在之后出具的《济源职业技术学校2016年度电子商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方案项目竣工报告》和《济源职业技术学校项目验收报告》中,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和作为使用单位的济源职业技术学校均确认予以验收,但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在济源职业技术学校的使用界面显示“未授权用户”,且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承认系争产品并非向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购得,而是向上海育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购买所得,故本院确认,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向济源职业技术学校交付的产品并非符合约定的“商派”,因此该部分货款,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无需予以支付。由于济源职业技术学校明确表示,若系争软件最终被生效判决认定为侵权软件,其要求更换全部涉及“商派”的软硬件;鉴于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及实际使用单位的济源职业技术学校,均未在本案中提出相应退货退款的主张,故本案不予处理。鉴于合同约定,到校验收合格后支付主要设备款项1,804,416元,剩余价款自设备安装调试及装修完成后,经采购人与第三方机构验收合格且出具报告后一次性付清,而济源职业技术学校于2018年9月5日出具了竣工报告和验收报告,故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应自次日起支付其余货款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标准,本院予以调整。至于质量保证金175,000元,由于合同约定三年后无息退还到原交付银行账号,故对该笔款项,本案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0,337.56元;
二、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以180,337.56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5,938元,由深圳市研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2,805元,由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负担3,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嘉骏






审 判 员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孙建强






书 记 员


陈 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