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6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6号4层04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云照,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歌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遂芳,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菲,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菲,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遂芳,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4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40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德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99元、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1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 亮
审判员 周 金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