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26号
原告:*******丰盛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盟*****。
法定代表人:黄传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尤兆贵,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3月1日出生,回族,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丰盛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现本案不能及时结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马立忠
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胡 娜
书记员 李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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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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