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2353号
原告:***,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昕,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夏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宁青园2号楼2单元101室(复式)室。
法定代表人:尤兆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32元,减半收取计69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远慧
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