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4执9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被执行人:宁夏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宁青园2-2-101室(复式)。
法定代表人:尤兆贵,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04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740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91元,依法缴纳执行费2539元,以上共计178480元(利息尚未计算)。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425.92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住址及下落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及案件事实,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永孝
审判员 王 坤
审判员 郭 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耿明明
书记员 梁 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