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盈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三盈联合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2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盈联合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六路1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盈联合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盈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2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我与三盈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执行标准工时制。后三盈公司在工作中经常要求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我所提供的上下班打卡记录、首末件检验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到我在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夜间均存在上班的情形,可以初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另外,我的基本工资为2650元,而每月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左右,其中必然包含加班费,而三盈公司主张已经足额发放我加班费,应就此进行举证。 三盈公司辩称,我公司一线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在定额以外的工作系按照加倍的计件标准计酬,且没有安排**在2017年10月的法定节假日工作,故不同意**的上诉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盈公司支付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50070.3元;2.三盈公司支付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45172.3元;3.三盈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2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25.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7年7月17日入职三盈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书》,载有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17日,**任职机加工质检员,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三盈公司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三盈公司按月发放了**各月工资。 2020年7月14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三盈公司支付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周六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273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申请请求。**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主张其工作期间存在延时加班、周六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为此,**提交:1.首末件检验记录单复印件、加工检验记录表、加工巡检记录单、考勤表(刷卡数据),用以证明根据首末件检验记录单,结合刷卡数据,其工作时间为早上8:45至中午12:00,中午一个小时休息时间,下午13:00至17:30上班,晚上18:30至晚上21:30为延时加班(不是每天都有,要结合刷卡数据),各项诉讼请求的加班时间以刷卡数据为准,该证据是三盈公司在仲裁时提交的,首末件检验记录单只是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2.每周每人工作任务,用以证明按照该证据内容进行工作必然存在加班;3.机芯车间微信群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加班无需经申请审批,是微信群方式通知。三盈公司对证据1中的首末件检验记录单复印件、加工检验记录表、加工巡检记录单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该证据系检验员自行记录其检验时间,仅记录所检验零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工序、工艺、数量、是否合格、首检及末检时间,不能证明加班事实,且该证据来源不合法,首末件检验记录单为公司的资料,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查阅、复制,上述资料系从**处取得,经在仲裁开庭时警告其盗取行为违法后,**将原件自行交回至公司;对考勤表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从刷卡数据可见**经常出现一天只刷一次或两次的现象,即使存在缺勤现象,也从未扣过工资,而且其居住在厂区宿舍,出入厂区均需要打卡,打卡是开放的,打卡并不能证明其工作及加班时间,实行计件工资则不以打***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来源是工艺工程师邮件发送的测算征询意见稿,最终并未实际执行,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3无法核实真实性,因微信群已解散,即使聊天信息真实,证明目的也不认可,微信通知加班并不代表**实际存在加班及加班的具体时间,公司加班需要审批流程,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经过公司审批的事实。 三盈公司认可**提交的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工资明细的真实性,称**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入职时为2120元,2016年3月之后为2650元+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补助+其他补助+加班费(指安排本职工作之外的加班)。就此,提交:1.《薪酬福利制度》《考勤请休假制度》《机芯车间岗位计件工资核算制度》,用以证明**实行计件工资、相应计件定额及超额计件标准,一线员工加班需另行履行审批手续等;2.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用以证明**知晓及学习了《员工手册》。**认可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上是其本人签名,但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称没有见过。 一审法院认为:三盈公司认可**提交的工资明细的真实性,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虽称不认可三盈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之员工考勤请休假制度及《薪酬管理制度》,但认可新员工入职手续清单上系其本人签字,且《劳动合同书》约定了合同附件内容,故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能够认定**经培训知晓三盈公司的加班审批制度。结合**岗位性质及薪酬组成特点,**提交的首末件检验记录单、加工检验记录表、加工巡检记录单、打卡记录均不足以证明三盈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事实,故对**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补充查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条款载有**月工资按《公司薪资福利制度》执行、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见《公司薪资福利制度》,并将包含《薪酬福利制度》的员工手册作为该劳动合同的附件。此外,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三盈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将有关薪酬体系、考勤管理等制度载入劳动合同及附件,并由**签字确认,故三盈公司依照相应约定及制度规定安排**从事生产工作、支付**劳动报酬,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主***在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三盈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三盈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相关计薪制度及文件证实**从事的生产工作及报酬实行定额计件核算,且其公司已在计件计薪制度中对标准工时劳动定额之外的生产劳动制定了加倍计酬标准。**虽称不清楚其每月薪资的具体计算方式,但未能对三盈公司所述计发其薪酬采取定额计件核算予以反驳,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2017年10月的法定节假日加班。依据三盈公司实行的生产及薪酬管理制度,一审结合**的具体岗位性质、薪酬组成特点及支付情况,认定**以工作时长向三盈公司主张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故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庞 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蒋 媚 书 记 员  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