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3575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庄河市光***人民政府,住所地:庄河市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3001653169Q。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庄河市。
被申请人: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乡北三家村(乡政府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357090503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庄河市光***人民政府、***、抚顺鑫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辽0283民初357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庄河市光***人民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34×××79的银行存款422320元予以冻结,同时冻结担保人***在中国银行账号为62×××27的银行存款15元。现申请人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庄河市光***人民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34×××79的银行存款422320元的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在中国银行账号为62×××27的银行存款1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于政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