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财保224号
申请人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76号嘉信华庭5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57421A。
法定代表人:熊自立,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继华,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媛,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温泉旅游城未来方舟A组团(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70581331L。
法定代表人:李凯。
申请人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00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险金额6200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丹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