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执异63号
案外人: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负责人:熊自立
案外人:丁玉宝,男,汉族,住安徽省。
案外人:熊经世,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安顺市兴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汝伦,职员。
案外人贵州金奥公司、丁玉宝、熊经世不服本院(2021)吉24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安顺市兴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伟房地产)、王伟、贵州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大兴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大兴东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大兴东会议会展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兴东国际演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贵州金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奥公司)对本院查封的位于贵州省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贵州金奥公司、丁玉宝、熊经世异议请求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对贵州省安顺市房产的执行;2、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1)吉24执恢1号裁定书对贵州省房产的相关裁定。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5日,案外人与安顺市兴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被执行人房屋,随后双方就上述房产于2018年11月签订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2019年3月16日金奥公司委托熊经世、丁玉宝向开发公司支付了上述六套房屋的全额购房款,开发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分别针对六套房屋出具收款收据,开发公司收到了购房款。案外人金奥公司已于2018年12月与开发公司办理交房相关手续,合法占有上述房产。开发公司因与申请执行人吉其他案外人纠纷,导致上述房屋被查封。案外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案外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9)吉24执12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兴伟开发公司名下的包括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房屋的30套房屋。
该房屋现为毛坯房。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未向本院提交能够证明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争议房屋交付其占有、价款给付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贵州金奥公司、丁玉宝、熊经世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金 镇
审判员 郭庆玉
审判员 陈春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