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8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卢骏,贵州黔信(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8月14日,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邱德云,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回龙公寓六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53145F。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邱德云、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邱德云、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8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9543元和受理费人民币1144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并且划拨了人民币11859.79元支付权利人。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不动产、公积金相关部门以及基层组织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德云、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邱德云、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地法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大、金额较大,其银行账户和其他财产均被人民法院冻结、查封和轮候冻结、查封。本院穷尽措施后向权利人进行释明,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告知书》,权利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邱德云、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邱德云、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328执5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舒 展
审判员 陈星禄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莹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