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县民政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3民初270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县民政局,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县鼓场街道光明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400966235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东门桥头哈蚂坡(人民北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3730956020X。 法定代表人:***,联系。 被告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回龙公寓六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53145F。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中华路商业中心第1**1-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01645501。 法定代表人:***,联系。 被告***,男,汉族,1986年09月18日生,住贵州省**县。 原告***诉被告**县民政局、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 伟 书 记 员 周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