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财保34号
申请人:遵义四阳恒溢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JB0283J,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大窝村**组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53145F,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回龙公寓六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遵义四阳恒溢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葡萄井支行开户的账号为xxxxxxxx的银行存款450000元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xx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四阳恒溢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葡萄井支行开户的账号为xxxxxxxx的银行存款450000元。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遵义四阳恒溢商贸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