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2民初124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奔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金磐开发区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63920390U。
法定代表人:林晖。
被告:***,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与被告奔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旭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薇烨
代书记员 叶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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