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奔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奔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13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金商终字第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奔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金磐开发区段。
法定代表人:林晖,董事长。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奔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建旭
审 判 员 吴志坚
审 判 员 汤 泉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 范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