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奔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7民初1343号
原告:***,男,汉族,住磐安县。
委托代理人:吴鸿平,浙江九段(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磐安县。
委托代理人:戴育平,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奔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街金磐开发区段。
法定代表人:林晖。
原告***与被告***、奔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奔达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海芳
人民陪审员  厉益平
人民陪审员  陈天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