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民初3461号
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276号(金华日报社18楼)。
法定代表人:李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刚成、翁霞,浙江方子律师事务所。
被告:奔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街金磐开发区段。
法定代表人:林晖,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奔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王 画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徐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