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浙金执民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国际商贸城二期F区南大厅1-3层。
负责人钱晓南,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奔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段。
法定代表人林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华中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1566号保集国际广场B幢9011、9012、9015、9016室。
法定代表人程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林晖。
被执行人林华。
被执行人章善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商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以(2013)浙金执民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华中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一南街以西、新屋村以东,”中基幸福小区”第3幢1-101室(编号为1142039)、第3幢4-201室(编号为1142053)室、第2幢1-401室(编号为1141994)的房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执民字第1-2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金华中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一南街以西、新屋村以东,”中基幸福小区”第3幢1-101室(编号为1142039)、第3幢4-201室(编号为1142053)室、第2幢1-401室(编号为1141994)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利平
审 判 员 张国军
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代书 记员 俞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