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奔达建设有限公司、金华中基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浙金执民字第1-29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国际商贸城二期F区南大厅1-3层。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奔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华中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1566号保集国际广场B幢9011、9012、9015、9016室。
法定代表人程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章善根。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3)浙金执民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金华中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一南街以西、新屋村以东,“中*幸福小区”第3幢2-602室(编号为1142082)的房产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4年12月30日***(身份证号:××)以人民币79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按期交清了全部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一南街以西、新屋村以东,“中*幸福小区”第3幢2-602室阁楼(编号为1142138)房产的所有权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
二、本裁定书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在过户条件成熟时,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俞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