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茗流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3606***与***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民初360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33222369,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8号17幢3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