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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某某与某某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民初360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33222369,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8号17幢3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