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农贝贝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农贝贝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执恢2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农贝贝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文灵。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8月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钟山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农贝贝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102民初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6103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合计7266元,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其他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和车辆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07.36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桂J×××××号大众汽车牌轿车一辆,因无法实际控制而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贺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中实现的债权为65707.36元。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暂时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袁好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