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102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农贝贝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2年8月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女,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农贝贝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1102民初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6103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合计7266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34000元,后双方当事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1102执10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