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民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64199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东森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莞市寮步镇横坑村松溪路和合园**楼**号。组织机构代码:5796866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东森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向上诉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嫦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