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143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3-25-1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瑞合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朝南路555号2栋2**2层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瑞合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