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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143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3-25-1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瑞合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朝南路555号2栋2**2层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瑞合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