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138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月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重庆***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3-25-1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瑞合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朝南路555号2栋2**2层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瑞合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 清 鹏
审 判 员 贾 启 刚
人民陪审员 海来哈体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