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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某某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瑞合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138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月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重庆***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3-25-1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瑞合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天彭镇朝南路555号2栋2**2层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瑞合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 清 鹏 审 判 员 贾 启 刚 人民陪审员 海来哈体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