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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某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某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辖终1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3-25-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8877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仙桃数据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数据谷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122196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1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