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0民初3800号
原告:宁都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都县长胜法沙村店上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39943141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摊儿上路12号繁荣广场B栋1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105212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宁都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宁都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都万年青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