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3144号
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凤凰园区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399708042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再新,系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南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以北(万达广场)2幢12层2#1215、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9046801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南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赣0821民初31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措施,故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南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名下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