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21财保33号
申请人:吉安恒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南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吉安恒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南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恒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南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南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等价值的财产(以400000元为限,其中动产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