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执1181号之一
申请人: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楼****。
法定代表人:杜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银兰安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清水街**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兰州银兰安惠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甘0104民特2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申请人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银兰安惠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经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编号:(2019)诉调第38号]内容有效。”因义务人兰州银兰安惠工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财产查询系统、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对被执行人兰州银兰安惠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轮候冻结了兰州银兰安惠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一处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兰州银兰安惠工贸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库,与申请人做终本约谈,申请人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