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4民特250号
申请人: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5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兰州***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清水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惠工贸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兰州***惠工贸有限公司系装修合同关系,2018年4月11日,兰州***惠工贸有限公司与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一份,约定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兰州***惠工贸有限公司装修吊顶等,装修总价款16万元。合同签订后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装修义务且验收合格,现双方因装修款引发纠纷。2019年9月20日,申请人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惠工贸有限公司经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兰州***惠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装修款100000元;
二、剩余198000元装修款及因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51400元共计249400元,由被申请人兰州***惠工贸有限公司承诺分四期向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即2020年3月31日前、2020年6月30日前、2020年9月30日前、2020年12月31日前向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每期支付62350元,双方就装修合同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三、******惠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向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款项,则按照年利率6.5%向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同时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及逾期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甘肃银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惠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经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编号:(2019)诉调第38号]内容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