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674号
申请人:***,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镇,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锋,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佳龙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58号楚天家园5-2幢30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湖南佳龙古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佳龙古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83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佳龙古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835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杨立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