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6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佳龙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58号****5-2幢30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佳龙古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龙古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的(2022)湘0121民初3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佳龙古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5日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线索;2022年9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佳龙古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2022年12月1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佳龙古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仅仅**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431.01元,本院已于2022年11月3日对上述存款进行了了扣划;扣除执行费50.01元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5381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佳龙古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0月25日,本院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佳龙古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长沙县××镇××路以西,开元路以南楚天二期5-2-2311房产、5-2-2611房产、5-2-3009房产三套,本院已查封了上述三套房产,但上述所有房产均设置有高额的抵押,本院无处置的意义。
2022年9月19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到被执行人佳龙古公司、***无缴存记录。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佳龙古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相关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10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佳龙古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34.5万元及利息9.5万元,已经执行到位5381元,其余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等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