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恢25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07033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娟,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佳龙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58号****5-2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12168951684X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佳龙古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2429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佳龙古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2年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9月2日向长沙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2年9月5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本院也出具了调查函寄至被执行人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查询其名下的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该车辆的具体下落,且残值不大,故不要求本院予以查封;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前往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该房产系农村宅基地,故本院暂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佳龙古建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10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