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57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娟,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佳龙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58号****5-2幢。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佳龙古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24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15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吉
书 记 员 喻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