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02民初4802号
原告:陇南市德厚天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MA73WHYP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卯某,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住陕西省**县。
原告陇南市德厚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陇南市德厚天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陇南市德厚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